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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盖章遇到这8种情况,不能报销!

编辑:青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11-02
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。

2、增值税发票只允许加盖发票专用章,带有其他印章的一律无效,且不可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除特殊情况在开具的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外,其他印章无效。

3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,该发票也不可补盖发票章。

4、发票专用章盖反了,但需要保证发票清晰度,字迹清楚。

5、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,或者将发票作废/冲红。

6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,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;代开普通发票,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,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。

7、发票专用章盖错了应当作废或者冲红

8、按规定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”。企业更名后记得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,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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