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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售卡销售方如何写分录?

编辑:青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15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

(一)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(以下统称"售卡方")销售单用途卡,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,不缴纳增值税.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,向购卡人、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.

(二)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,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,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.

根据不同情况,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,举例如下:

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,取得了项目名称为"预付卡销售和充值"、税率为"不征税"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.

借:预付账款-预付卡 5000元

贷:银行存款 5000元

不得直接计入"管理费用",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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