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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经济法基础,支付结算概述

编辑:青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2-03-16

支付结算概述

一、支付结算的概念

支付结算是指单位、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、银行卡和汇兑、托收承付、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。

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。

二、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

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“三票一卡”和结算方式。“三票一卡”是指三种票据(汇票、本票和支票)和银行卡,结算方式包括汇兑、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。

三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

(一)恪守信用,履约付款原则。

(二)谁的钱进谁的账,由谁支配原则。

(三)银行不垫款原则。

四、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

(一)单位、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,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。

(二)单位、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开立、使用账户。

(三)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,不得伪造、变造。出票金额、出票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更改的票据无效;更改的结算凭证,银行不予受理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为签名、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。

【要点1】关于伪造、变造

“伪造”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,例如伪造出票签章、背书签章、承兑签章和增加签章等;“变造”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,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。

【要点2】关于不可更改项目——更改的票据无效

出票金额、出票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更改的票据无效;更改的结算凭证,银行不予受理。

无效票据:

(1)更改三项:票据的出票日期、金额、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;

(2)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;

(3)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。

【要点3】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

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,原记载人可以更改,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。

【要点4】关于签章

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为签名、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。单位、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为该单位、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。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。

【例题·判断题】票据上的金额和用途不得更改,更改的票据无效。( )

『正确答案』×

【例题·单选题】根据我国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的规定,下列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更改的项目是( )。

A.金额

B.出票日期

C.收款人名称

D.付款人名称

『正确答案』D

『答案解析』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规定。我国《支付结算办法》规定,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,不得更改的项目包括:金额、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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